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考试急用高手请帮忙!!!!
(1)小王是原告;王某是小王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运通公司是被告;张某是证人(张某是运通公司的员工,员工在工作时间因职务致害员工不承担责任);陈某是无独立请求第三人(陈某要担责,诉讼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
(2)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可以依职权也可依申请追加。
(3)陈某能否上诉取决于最后判决是否承担责任:A若判决陈某承担责任,则其有权上诉;B若判决陈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则无权上诉。
1.李亮的母亲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李亮的母亲认为原告的要求无理而拒不到庭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3.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民事诉讼上诉期为15日,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1、管辖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因为是继承的是不动产。2、甲:上诉人 乙:上诉人 因为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了上诉。
3、对于丙的请求,应当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因为丙在本案中,也有继承权利的,属于必要诉讼参与人。二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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