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名词解释
“委员会”是;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
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一般是主席、主任、书记或委员长等。
“委员会”的简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 2.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由委员组成的结构:
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特别补充综上所述太片面以及简单)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体领导和组织*(如: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特例: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一般是主席、主任、书记或委员长等。
委员会:1.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组成。2.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体领导和组织。请采纳
1.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
2.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村民委员会的名词解释~
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历史 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民自发的组成了一种准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至此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此时的村委会的功能在此只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之后河北、四川等省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并且越来越向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扩展。1982年大陆的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因此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约有60%的行政村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正式颁布实施,从民主原则到公民行为经历了巨大的历史跨越,也是大陆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政治生活的最大变化。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大陆地区绝大部分农村进行了3至4次村委会选举,选举的规范化、民主化程度有一定的提高。 作用 在大陆民主政治建设和民主化道路的起步选择定位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究竟是自下而上、先易后难,还是自上而下、先难后易,选择渐进之路还是一步到位的激进之路,一直多年来一直在探讨。有人认为村不是一级政权,村民自治还是政权之外的改革,而不是政权之内的改革;有的断言“实质意义上的村民自治是不太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的”,另外还有其他很多观点。但不管怎样,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农村政治生活的一次变革,也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结束了村干部长期以来由上级任命的历史,把村干部的选举任用权交给了村民,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大队体制,改变了村干部只接受来自上面的指令、只对上级负责的状况,使村干部有可能倾听来自农民群众的声音和接受村民的监督。理论上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自主办理,改变了过去政府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 班子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通常设村民委员会主任(即村长)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员1人和妇女委员1人。成员的产生,在经历“行政村合并”以后班子的产生,改变了过去实际由上级委任而形式上选举走向由村民民主选举。少数地区选举过程异常激烈,相当多地方出现贿选等不正常现象,但官方正在致力于纠正这种弊端。 待遇 由于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没有终身制。村委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属于地方自治机腹,不能由政府财政支付工资。 职务收入由村民决定和支付,在某些贫穷的村庄村委会成员基本上没有相应额外收入,所以村委会成员大部分还是靠自己的务家务工收入为主。现在越来越多的富裕企业家开始竞选村委会职位,他们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资。
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方式,取消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人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包括有部分没有被打倒的“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工宣队”、“农宣队”或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全称为《工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主要是进驻机关、学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人、贫农、下中农的代表)。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随后,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至此这种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终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