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涉枪查不出枪支怎么办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18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拓展资料
我们先来看刑法,依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对于什么是枪支,则没有明确的说明。那我们再来看看《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2010年,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它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至于这个每平方厘米1.8焦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裸露的眼睛造成损伤的临界值。这里要吐槽一下这个界定方法,眼睛无疑是人体中一处十分精密的器官,即便铅笔芯不慎蹦入眼睛都是极具伤害的,如此说来,我们是不是也要禁铅笔了呢?(个人以为这个规范并不合理,欢迎探讨)而枪管法的出台是1996年。看到这里我们就会发现,从那时到如今,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枪的定义其实都很模糊。这方面的立法上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大陆地区所谓“涉枪”案件数量暴涨。而另一方面,对于某些人的所作所为却避而不谈,是否也有“只许州官放火”之嫌?最后,我想说的是——诚然,枪支危害巨大,应该加强管制。但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是不是应该多几分谨慎与考究呢?毕竟,每年都有因为所谓的“非法持枪”锒铛入狱的警员,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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