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官休假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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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部队军人休假的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
《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规定》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规定》与原有的士官探亲休假政策相比,有三个变化:一是将现行的已婚士官探望父母假由每4年一次调整为每2年一次;二是考虑到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士官探亲休假的不同情况,相应增加了10天、20天、30天的假期;三是取消了补偿性、奖励性假期。现行的政策规定,士官当年未探亲或其配偶未来队的,翌年增加探亲假15至20天,这与制定探亲休假的目的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2003〕政字第7号 2003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 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 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合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 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你好,作为一个老兵我为您解答关于军官休假相关政策:
1、军官在周末不能回外地的家,如果家在驻地,周三周六可以回家。
2、国家法定节假日,通常休息,但不能离开驻地,离开驻地的必须报批。
3、未婚军官每年30天探望父母假,不含婚假。
4、家里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一次,一般请假时间为一周,不含路途。
5、如部队没有重大任务,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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