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条件下交货流程,以及提单问题

作者&投稿:亥视 (联系方式在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FOB条款下,提单究竟该转交给谁?~

————谈货代企业如何规避交单风险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海商法领域存在两个托运人的概念——“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缔约托运人指的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在海运实务中通常指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订舱的人;而送货托运人,指的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在实务中往往指的是工厂。在CIF或C&F(CFR)贸易条件下,订舱的人与交货人一般均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因而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卖方,这应当不成问题。复杂的情况出现在FOB贸易条件下。根据FOB贸易术语,负责订舱、安排货物运输及支付运费的是买方;而实际向承运人交货的往往是卖方,这就出现了缔约托运人和送货托运人不一致的局面,产生了一票货物有两个“托运人”的情形。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在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后,应当向哪一方转交提单就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在货代实务中,常常出现国内卖方和国外买方都向货代企业主张提单所有权的情形。尤其在贸易环境不景气的大环境下,贸易纠纷频发,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往往成为买卖双方争夺的对象。下面以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分析货代企业应如何正确操作。 国内工厂A公司与国外买方B公司以FOB条款签订了一份手套出口合同。B公司向国内货代企业C公司发出了订舱委托书,委托C公司安排出运。C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船公司安排订舱出运,并拿到了涉案提单。此后A公司与B公司因付款纠纷,分别向C公司主张自己为提单权利人,要求C公司转交提单。C公司最终将提单直接交给了国外买方B公司,导致A公司未收回部分货款。此后A公司以C公司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某海事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即涉及到货代企业应向缔约托运人还是向送货托运人转交提单的问题。 该案例表明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明确自身定位,慎重转交提单,否则会陷入被动,为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买单。那么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应该将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呢?法院认定货代公司应当向国内工厂转交提单的依据何在呢。我们认为,货代公司的正确操作模式是将提单交给国内卖方,除非取得卖方的书面保函,授权货代企业向国外买方或其他第三方转交提单。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首先,从物权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对价角度分析,买卖合同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买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买方要得到货物,应支付买卖合同的对价即货款给卖方,而不是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后就获得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换言之,除非卖方,即货物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承运人如何有权利将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签发给买方呢?承运人仅仅有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占有权而已。
其实买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正常流程下,得到卖方背书转让的提单。因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流通性,可以背书转让。这样,既能保护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又能解决签发提单的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因此,为避免卖方丧失物权,货代企业不能直接将提单交给境外买方,而应当交由卖方,除非已经取得了卖方关于提单转让的书面保函。

  1. 先确定是走散货,还是柜货,  柜货就等货代给你S/O,
    拿到后找好拖车行,给他们打单,提柜,来厂装货,还柜码头,让报关行帮你报关,放行,上船, 找货代拿提单。   在取得S/O后,你要做的事是,找拖车行,报关行,
    用你自个抬关报关退税的,要准备好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寄给报关行。  买单报的要提供准确的装箱单。

    散货的话,拿到S/O后,找好吨车,准备好报关用的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报关委托收,存入仓委托书,申报要素表,品牌申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发货人登记表,
    打印好后交给司机,让他进仓交单,卸货。  如果是买单,需找好一个代理,提供详细的装箱单。

    报好后找货代确认提单,之后“Ok”回传了,就可以拿正本提单了。

  2.  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之一。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对我们有利。但在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力小,而且延船等因素会造成我们相应的费用或损失。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控货权、灵活性和机动性,而且在运输和保险上也可赚一点差价。无论选择什么价格术语,一定要做到诚信对待客户,这样才能做的比较久。



无论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提单都是签发给发货人。
船东单是实际承运人(即船公司)出的提单,货代单是无船承运人(即货代)出的提单。
至于收货人和指定货代串通诈骗则非常复杂,手法也很多样。最好的预防办法就是收到货款再发货。
做提单不需要很长时间,正常情况是开船后两三天就可以做好。货到了提单还没到的情况估计是运费没付。因为绝大部分承运人,不管是船公司还是货代都是要求“见款放单”,意思是付清运费后才给提单。

FOB还代垫海运费?无语了
FOB条件下,绝大多数都是指定货代的,少数是不指定货代指定船公司的,建议你收款后再发货,否则有一定风险
船公司出提单一般都是分工作日的,如果你去韩国的货,一天就到港了提单没签出来是正常的,远洋货提单大多在开船后2-3个工作日签出,赶上周六日肯定没人给你干活。
无论什么条件下,提单都是给SHIPPER的,船公司肯定会听付运费的一方,出货代单的话风险要大于出船东单,货代单由于货代和收货人有协议,即使你手里有正本分单,遇上不要脸的你就没治了,船东单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船公司只认提单不认人

1.无论谁付海运费,提单都是签发给你们。其中风险建议百度搜索

2.答案跟一一样,提单签发给你们,跟海运费没有关系

3.是的,客人指定货代最好申请船东单,拒绝货代提单。自己委托货代,就无所谓,不过最好还是船东单,客人如果拿货代单会产生额外换单费用。(如果客人指定货代FOB情况下,并且是货代单,需要跟货代签订保函,并查询该货代公司在大陆有没注册)

4.提单一般船开3-5天出来,目的港免费滞港14天时间可能需要5天,其他一般三天出提单。货到提单未到,肯定是寄慢了,而不是出慢了。

无论你是否是指定货代,提单都应该签给自己,以便在未收到货未收全货款时控制货权。

客户和货代公司的信誉度是很关键的因素,客户一般发达国家的信誉度高,不排除例外,比如此人系外国移民商人。一般我们说的提单都是货代公司提单,在开船几天自内就会做好。我们要做的是核对确认好提单上的内容并及时索要全部正本。

货代公司不敢轻易无单放货,否则会背起诉负法律责任。如果你发现货代公司可能有问题无法保证你的货权,要及时同船公司取得联系以牢牢控制货物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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