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见义勇为救火死亡国家有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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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为救人而不幸去世能赔偿多少钱?请问一下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在这一方面,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见义勇为者有实质上的第三人,则由侵害者赔偿;
如果没有,则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有用人单位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丧葬费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没有用人单位的,按当地见义勇为办法予以奖励。

扩展资料:
12月17日电(记者龚仕建)近日,西安保安李国武徒手托接坠楼女子不幸身亡的英勇事迹感动了这座古城。目前,李国武被授予未央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本月10日上午,西安一女子因家庭琐事从家中跳楼,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保安员李国武见状,上前双手托接高空坠落的女子时被砸身亡。在监控中可以看到,在事发时短短的几秒钟内,李国武不断地挪动双脚试图准确接住坠楼女子,却被坠楼的女子砸倒身亡,该女子也当场身亡。
事发后,西安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全力做好善后事宜。西安市已启动李国武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道德模范的审批及烈士的申报工作,西安市人社局上门向李国武的遗属办理了工伤保险赔付,家属将领取补助金和抚恤金。西安市未央区政府已授予李国武“未央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救人身亡保安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一个传统美德,所以见义勇为死亡不叫赔偿,而称之为奖励。根据相关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还指的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者要求他人承担责任必须符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这一要件,这里既包含了主观目的的要素,即为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受到伤害与财产受到损害,保护他人利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个人遭受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见义勇为的适用前提应当是见义勇为者对于被施救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不叫”赔偿“,叫”奖励“。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有关见义勇为奖励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对乡、镇(含乡、 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 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 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义勇为奖励的内容主要见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等,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太一样,有的由民政部门主管,有的有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有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主管,所以,还是向当地的这些机构都去问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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