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年龄错了可以改吗,因历史原因身份证年龄小1年,那时没有出生证明,怎么能更正?
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去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
1 、办理条件: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 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 、办理手续: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④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 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
1996年 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 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 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 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 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
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机关办理,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年龄可以更改。如果居民身份证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符,想要修改年龄,应该携带原始户籍档案,像出生证、户籍卡、户口迁移证或以前所在单位能够证明原始年龄的档案资料,前去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管理处登记,申请办理修改年龄的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条件:
因自身或公安机关的原因造成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1)已更正过年龄,再次提出更正申请的;
(2)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3)国家公务员、属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参工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私自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4)以就业、参军、上学、退休、结婚等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
(5)为逃避、减轻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的。
身份证上的年龄错了想改回来可是没有出生证明~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身份证上的年龄不对,出生证明没有了……?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按照有关规定,以户口本为准,身份证是按户口本上个人信息办理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可以带户口本重新办理身份证,如果户口本与身份证出生年月日一致,要更改年龄,需要有出生证明才可以办理,没有出生证明,更改不了,祝好运!
法律分析:可以找其他证明材料。户籍登记的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合是可以申请变更的。不过因为改年龄涉及很多利益问题,弄虚作假的人很多,所以一定要有原始权威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或者原始户籍资料。一、办理程序:申请人(或监护人)携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审批。二、申报材料: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含医疗卫生部门原始出生证明、全国前三次人口普查资料);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说明年龄登记错误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 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