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2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 若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约定。
3. 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需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履行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中有其他规定。
4.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中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且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5. 若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确表示或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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