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任免办法》的通知
(一)领导职务:副处长、处长、副司(局)长、司(局)长。
(二)非领导职务: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第四条 职务升降、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
(二)公开、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实绩,优升劣降。第二章 职务升降第五条 晋升各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勤政廉政,能为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尽职尽责,熟悉和掌握相应的业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身体健康。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龄及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各级职务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晋升职务人员,必须为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近三年连续称职以上者。
(二)晋升科员、正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局级、处级职务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晋升正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的,需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副处级领导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调研员职务的,需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需任主任科员职务四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需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晋升科员职务的,需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
(四)晋升职务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职务回避制度的规定。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任职培训。第六条 晋升职务必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进行。个别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或在本职位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第七条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八条 在部机关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予以降职。被降职人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新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晋职。第九条 对升职和降职人员,按照规定相应地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等待遇。第三章 职务任免第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根据其工作表现、资历、学历,视不同情况正式任职。
(一)符合任职要求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原职级任职。
(二)从院校毕业学生录用到部机关:
1、中专以下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办事员;
2、大学专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2年后任科员;
3、大学本科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科员;
4、双学士(包括研究生班)学历的,试用期满在本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员;
5、硕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副主任科员;
6、博士学历的,试用期满后任主任科员。
上学前参加过工作的,试用期满后视其情况任相应的职务。
(三)从企、事业单位录用到部机关:
1、录用前在原单位属管理人员的,可按其待遇确定相应职务;
2、录用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任主任科员;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视其资历等情况,可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或办事员。第十一条 从企事业单位选调到机关拟任处级职务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本司局处级职数限额内,正式任职。
从其它部门国家公务员中选调的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原职级正式任职。其中属处级职务的,应占所在司局处级职数。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规 章 名 称文号及发布日期废 止 理 由1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7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2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8号
1994年11月25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废止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0号
1996年1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3月28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废止4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14号
1998年3月5日 已经被2002年7月26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废止6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7号
1999年4月30日 已经被2002年4月17日《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3号)废止7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文化部令第18号
2000年5月15日 已经被2006年3月16日《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废止8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0号
2001年12月10日 已经被2003年12月8日《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8号)废止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2号
2002年3月28日 已经被2006年11月3日《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0号)废止10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
2002年5月17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废止1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25号
2002年7月26日 已经被2004年7月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0号)废止1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令第30号
2004年7月1日 已经被2005年8月30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废止13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文化部令第5号
1993年8月25日
1996年8月9日修订 已经不符合《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2号)有关规定14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15号
1999年3月24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有新规定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日期废 止 理 由1关于为中央各机关组织晚会的暂行规定和收取演出费用的办法 1955年4月3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2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传统剧目、曲目的挖掘工作的通知 (61)文艺平字第1371号
1961年9月20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3文化部关于博物馆、图书馆可以根据本身业务需要直接收购文物、图书的通知 1962年9月11日 《文物保护法》有新规定4文化部关于加强戏曲、曲艺上演节目的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9年9月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5文化部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753号
1980年6月6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6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80)文艺一字第1101号
1980年8月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7文化事业费预算包干试行实施办法 1980年8月11日 本办法的依据即1979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已经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88〕财文265号)废止8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1981年7月10日 已经被《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群发〔1992〕28号)代替9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81)文艺一字第882号
1981年10月29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10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
2008年2月29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