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级写字楼前等班车,我想问可以在里面的大厅等么?他算公共场所么?
“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应认定为‘公共场所’”,这是成都市人民法院在2004年“屈建渝诉四川有色金属工业服务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书中对“公共场所”作出的定义。
法院认为:
从字面文义上看,公共场所应指“许多人共同聚集的地方”,这一概念理解虽然为社会大众肯定并接受,但对于处理具体案情来看,仍然失之宽泛,缺乏法律特性。参照其它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的规定,可以发现其规定各行其道,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如各省市关于《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公共场所一般规定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按环境卫生的相关法规,公共场所则定义为“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根据功能的不同,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宾馆旅店类、公共浴池及理发店类、影剧院舞厅类、体育场馆公园类、展览馆及图书馆类、商场、侯诊(车、机)室类、儿童活动中心类等几大类”;《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所称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行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共道路是指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内部的专用道路以外的道路和水路”;而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聚众滋扰、扰乱治安等犯罪中关于公共场所的相关理论主要认为“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以上不同类别和部门的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的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学理论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管辖范围的不同,规定和具体内容和所做出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公共场所”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具有经营性”的特征并不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中相关“公共场所”的要件,而且以上法规大多数将公共场所进行列举式说明,纳入的内容多为处所、场馆等活动、聚集地点,但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出入,因而显然不能简单地援引适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种参照并非全无意义,以上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场所”的规定在各自特殊性之中,仍然有共同的基础,即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必要”内容,从而可以从中归纳出一般性、原则性、共同性的“公共场所”的必备要件。
通过归纳,我们可以看出,所有的法律法规中所界定的“公共场所”均应包括至少两个要件:一是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为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或区域;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出入人员具有广泛性、不特定性的特点。按此两点要件,不难看出,道路、广场、影剧院等具有明显公众聚集、活动特征的场所为法律认可、及大众均能理解的“公众场所”。在本案中,作为施工及事故发生地点的万兴苑16层走廊从直观上看,并不属于狭义的通常的“公共场所”,此时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其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要件则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从人群的不特定性上看,由于万兴苑为商住楼,具有“商”、“住”两用性质,故经常出入该地点的人员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居住、租用楼房公寓的固定住户或租户,具有特定性,另一部分则是与楼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进行业务往来的客户及其它人员,这一部分人员流动性较大,属于不特定的群体。从场地性质上看,租用16楼的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经营性组织并将该楼层作为其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内部不属公共场所而属于其内部管理的辖区,但在外的走廊和通道并不禁止外来人员通行,除该公司工作人员外,来往于该楼层、使用走廊通道的人员多为客户等外来人员的不特定的群体,流动性大,因而具有一定的公众活动和集散的特点。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万兴苑16楼走廊虽与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具有其特殊性和混合性,但仍然符合“公共场所”的必备要件,从广义的意义上理解,仍然可以将其纳入“公共场所”的范围。二审判决正是结合了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从而认为万兴苑16楼走廊属于“公共场所”。
既然商住楼某一层的走廊都属于公共场所,A级写字楼的大厅当然也是啦。
参考:
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792
http://www.envir.gov.cn/info/2002/10/1015130.htm
在公共场所你进去拿走了东西,算是入室盗窃吗?比如说在办公室。~
是盗窃行为,但是不是入室盗窃,入室是进入别人的住宅,办公室不是。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烟草制品要积极采取减毒措施。
2、为使空气清新,保护群众的健康,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3、鉴于青少年正在生长发育时期、最容易受烟草中有害有毒物质的毒害、建议教育部门在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并作为纪律禁止大、中、小学生吸烟。
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