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500字概述总结我国古代的文官制度
1.对官吏的任免制度。对官吏的任免形成制度,是从战国开始的,首先打破的是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改由国王任免各级官吏。随着官吏任免制度的出现,这个时期又出现了玺印制度、俸禄制度及上计(对官吏的考核)制度等,这是我国文官制度的开端。
秦朝又进一步促使官吏的任免法律化,《置吏律》和《除吏律》就是关于任免官吏的行政法规。秦朝规定,官吏必须经国家机关正式委派方可赴任,这一规定是秦朝文官制度完备化的标志。
汉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官僚机构,因此,其文官制度也更加完备,在官吏的选用上采取郎选、察举、召辟、贡举、特召、射策与对策,除此之外还有员选与思荫。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了九品中正制,选择当地有声望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的士人按才能分别评为九等,由政府按等级选任官吏。
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力量的日益强大,使得用“唯才是举”来选官的呼声越来越强,终于在隋朝建立初年就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创立了科举制。科举制度的出现,扩大了知识分子参预政权的途径,出现了“朝做寒衣郎,暮登天子堂”的不计出身门弟、以才取人的可喜现象。科举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隋朝创立的科举制度,一直为后朝所沿用。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文官制度的完备时期,唐朝选任官吏不仅重视文才,又考虑政绩。唐六典规定;“礼部主考以选士,吏部选士以任官”。即 第一次考试只取得任官的资格,需要再通过吏部的考试才能任官。吏部的考试不完全取决于文才,而是对德、智、体、政绩的全面考核。
宋朝对官吏的选任继续沿用唐朝的科举制度,但是较唐朝有明显的发展。宋代的科举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宋代科举考试的一大进步是,先考策论(考核考生的治国之道),然后,再进行文化考试。
明清时期的任免制度则更加法律化了。如:制定了单行法规--“科场条例”等。但是,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较唐宋有所倒退,科举考试的内容只限于四书五经,形式又仅限于八股。
2.对官吏的考课。我国古代对官吏的考课十分重视,早在战国时就有了通过“上计”对官吏进行考课的制度,即将官吏一年的政绩,如赋税收入,社会治安等如实写在统计的竹简上,一是监督自己,二是交给国王,上计时由国君总管,丞相具体负责,对文武百官进行考核而决定其升降、奖惩。
汉朝则采取“上计”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官吏政绩的考察采取每年 一小考,三年一大考。为了防止偏私,考核均采用会议形式,公开举行评议。然后,逐级汇总,最后由丞相归纳整理上奏天子。
唐朝对官吏的考课就更加完备了。唐朝主管官吏考课的机关是吏部考功司,它负责四品以下官吏的考核,三品以上的官则由皇帝亲自考核。唐朝的考课之制是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课的内容是:各部门的主管长官根据国家规定的“四善”(国家对官吏提出的四条标准:一、德义有闻。二、清慎明著。三、公平可称。四、格勤非懈。)“二十七最”(根据各部门职掌之不同,分别对官吏提出的二十七条具体要求)。这两项标准通过考课定出上、中、下三等九级。考课之后,必继之以奖惩。
宋、元、明、清对官吏的考课基本沿袭唐代。明清时期则采取对三品以上官吏自己陈述,三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核,地方官吏由督府考核的制度。
3.官吏的退休制度。我国古代官吏的退休是源于周而到汉代开始完备的。据《白虎通义》一书记载,汉代官吏退休有如下规定:官吏年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就得致仕;告老退休后,朝廷给其原傣禄的三分之一,以示尊贤;官吏年老告退,也是为国家让贤路。
唐朝沿袭汉朝,规定凡职事官年70均应退休,但是,实际上亦不限于 70致仕,“年虽少。形容衰老者,亦听致仕”。太宗贞观2年诏文武百官致仕者有“参朝”的条例,并规定“参朝之日,宜在本品现任之上。”这是给致仕官政治上的待遇。
宋代的退休制度基本沿袭唐朝,但退休可加衔晋级,对其子女也有某些优待。宋代退休官员的俸禄较高,名义上退休的官吏拿半禄,但实则多为全禄。
明清时期,对官员的退休又有新的规定:如明洪武13年,将致仕的年龄由70岁提前到60岁。孝宗弘治4年,又进一步规定:凡告疾官员,年55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55岁者,冠带闲住。65岁以上官员,不再铨选任用。明代退休的官吏一般都是告老还乡,不准留住京师和任所所在城市、清代基本沿袭明代,但增加了因父母年老无人供养也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
4.官吏的俸禄制度。俸禄制度就是封建国家酬劳官吏的一种制度。俸禄制度在我国是从战国开始,最初的俸禄是实物。除了固定的俸禄之外,国王也根据官吏的所谓治绩,进行额外赏赐。战国的俸禄制度基本上奠定了以后一些朝代俸禄的基础。
唐朝的俸禄制度又有很大变化,唐的俸禄有四种:授田、赐禄、给役、俸料。
宋代的俸禄较高,既有禄粟,又有职钱、帛料等等。丰薄多寡则随时而异,并以国库盈绌为转移。宋代因货币流通已广,所以在元丰改制前,百官支俸标准,禄粟实物皆折价给予,这是宋代俸禄制度的重大发展。
明代官吏的俸禄是最低的了,百官俸薄不可能不营私舞弊,到了明中叶以后,贪污便成了政府中习以为常的政风。明代官吏的贪污又有两种情况:大官贪污以致富,小官舞弊以救贫,法纪荡然,由此可见俸碌的多少与吏治清廉有一定的联系。
清代官吏俸禄的一大特点是外官的待遇远远高于内官,外官除俸银外还另有“养廉银”。清政府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收买外官人心,即防止贪赃枉法,也防止割据分裂。
各个时期俸禄制度的变化说明:俸禄与吏治、社会经济都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汉到唐我国古代文官制度的发现趋势~
1、秦朝:
秦朝在少府下设尚书,主管典籍,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
2、汉朝:
汉武帝夺外朝(以丞相为主的正式的政府机关)权,设立以大将军为首的内朝,专门处理军国大事。以原属少府的尚书以及中书谒者来转达表章,沟通内外朝,为后世尚书省的发端。东汉时设置尚书台,统领百官政事,长官称尚书令。但是此时的尚书台在体制上仍然属于少府序列,官品低微,所以另派大将军、大司马、太傅以录尚书事的名义秉政。东汉末设侍中寺,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置侍中、散骑常侍等官,多以卓有学识的士人充任,为一时清选。
3、魏晋南北朝:
三国曹操自任丞相,移原隶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尚书诸曹为丞相属官,将汉武帝建立的内朝转为外朝官署,这是尚书省建立的开端。按:东汉时虽有尚书台、已经成为处理政务的主要机关,但毕竟是隶属于内廷的官署,不能说是国家的正式政务机关。曹丕以尚书诸曹权力过大,遂以曹操设立的专门处理机密文书的秘书省为基础另设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置中书监、令各一人,以中书监为长官。南北朝时侍中、散骑常侍的权力逐渐扩大。北朝则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治机构的重心。晋代,正式有门下省的建制。
4、隋:
隋朝建立后,将北周仿照周礼设立的官爵制度废除,设立了以三省六部制为主体的中央官僚体系。隋设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秘书省类似于后来的馆阁,内侍省则是一个专门的宦官机构,主持中央政权的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三省互相牵制,共同向皇帝负责。其中,决策者为内史省,长官称内史令;审议者是门下省,长官称纳言;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是尚书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下设吏、礼、兵、度支(后改称民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工六部。隋朝,三省长官均为相职,同时,三公、三师也参预朝政,也是宰相。
5、唐:
唐代三省制的特点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转变。这种变化的动因在于皇权对于相权的控制、以及提高行政效率。首先、为了控制相权,皇帝逐渐使用一些资历较轻的官员参预朝政,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宰相崇高的体制,所以便于控制。渐渐的,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些宰相职务已经变成了一个崇高的虚衔,而真正的宰相却成为一种临时性质的职务,这符合从汉代开始的相权不断下降的规律。唐代以三省首长“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唐太宗贞观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长兴四年为避讳(慕容延钊父名章),曾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因为尚书仆射是职事官从二品。贞观十七年,萧瑀、李绩并“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侍中、中书令是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否则即使担任中书令也不能称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师头衔的除外)。三省合署议事、办公,三省职能逐渐趋向混同合一。三省分权,势必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等弊端。为了三省之间协调行动,三省首长定期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自武德年间开始,中书、门下集议于政事堂,政事堂设于门下省。(《通典》:“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唐高宗永淳年间,“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