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按照规定降低职级的情形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18

公务员按照规定降低职级的情形如下:

在“职级确定与升降”方面,《规定》明确: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不具备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基本资格相关规定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

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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