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制名词解释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5-06-17

租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关系中最典型的经济形式,即地主或国家把所占有的土地租让给无地或少地的租佃农民,通过双方订立租佃契约,确立出租者和承租者二者之间的租佃关系以及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承租者据此经营所承租的土地,掌握一定时期内土地的经营权,出租者基于对土地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按契约规定的份额占有经营者劳动收获中相当一部分作为报酬。

这一制度自战国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后逐渐和缓。

租佃制与永佃制的区别

租佃制产生于我国战国时期,到宋代日益普遍,明清时期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在租佃关系下,国家、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控制逐渐减弱。

租佃制下,主佃双方订立契约,分成租、定额租以及货币地租的纳租形式,佃农获得永久租佃权利等都有助于提高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上述因素也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商品化发展。

永佃制是农民依约向地主交纳地租、永久佃种地主土地的一种租佃制度。其特征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永久分离。

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土地分为田底与田面(亦称田骨与田皮,里子与面子,下盘与上盘等)两部分。地主占有田底,其权利是向佃农收租;佃农占有田面,其权利是永久使用土地。前者称为“田底权”,后者称为“田面权”。

田面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或出卖。其价格一般低于田底权。地主的田底权,可单独转让,不影响佃户的田面权。一般是在灾荒或战争之后,地主为了招民垦荒,给农民以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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